撤销案件有哪些法律条文?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情况有了变化,可能需要撤销案件。但我不知道法律上对于撤销案件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条文可以参考,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内容,以便知道自己接下来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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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撤销案件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里所说的意思是,如果一个行为虽然看起来像是违法犯罪,但实际上造成的危害非常小,按照法律的标准不能被认定为犯罪,那么就不需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已经在走法律程序的案件就要撤销。(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后,过了这个规定的期限,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也就可以撤销。(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特赦,那么相关案件就要撤销。(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比如侮辱、诽谤等罪,只有被害人去法院告诉,法院才会处理。如果被害人不告诉或者后来又撤回告诉了,案件就可以撤销。(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都已经死亡了,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案件要撤销。(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也就是实际上不存在犯罪行为。(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这些情况时,就会依法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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