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它的主要作用是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该条例的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从正面规定了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和时间节点。 而对于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此外,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这些条款明确了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法定情形。 总的来说,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招标人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遇到招标人不合理地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先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要求其说明不退还的理由并提供相应依据;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由其进行调查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