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姻状况公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婚姻状况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未婚、结婚、离婚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不同婚姻状况的当事人,申办婚姻状况公证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申办未婚(未再婚)公证所需材料**: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 申请人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及出境时间。 -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市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等)出具的未(未再)曾登记结婚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申办结婚公证所需材料**: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丢失的,由原登记机关换发夫妻关系证明书。 - 申请人配偶的户口册、护照的复印件。 **申办离婚公证所需材料**: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 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离婚证书及复印件。 此外,如果是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当事人也需要按要求提供。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