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以及依据是什么?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及依据如下: 首先是医疗费,它是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要是结案后确实还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这是为了保障患者因医疗事故受伤后的治疗费用合理支出。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误工费方面,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就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要是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是对患者因医疗事故耽误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补偿。同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目的是补贴患者住院期间的饮食花费。 陪护费是在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时产生,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需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残疾用具费是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相关概念: 原发病医疗费用:就是患者原本就有的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计算医疗事故赔偿的医疗费时要排除。 普及型器具:是指在市场上被广泛使用、价格较为适中,能够满足基本功能需求的残疾辅助器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