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征收方法有哪些?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它的征收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这三种。 从价定率征收,就是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的税率来计算应纳税额。这里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比如,某化妆品企业销售一批化妆品,销售额为10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5%,那么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就是100×15% = 15万元。这种征收方法适用于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来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像啤酒、黄酒和成品油等应税消费品,就采用这种征收方法。例如,某啤酒厂销售了100吨啤酒,每吨啤酒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是250元,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就是100×250 = 25000元。该方法适用于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就是既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又要按照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来计算应纳税额。目前,白酒和卷烟采用这种征收方法。以白酒为例,某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白酒取得销售额50万元,销售数量为10吨,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首先将销售数量换算为以500克为单位,10吨 = 10×1000×2 = 20000个500克,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 = 50×20% + 20000×0.5÷10000 = 10 + 1 = 11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销售额×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