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军人离婚程序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离婚时,要先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进行调解。要是调解没效果,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双方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其次,要是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情况又分两种。第一种,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视情况调解,符合离婚条件且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证明,然后双方去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二种,军人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部队会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调解,调解无效后,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证明,当事人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再次,若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同样先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调解。调解无效且符合离婚条件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再进行后续离婚流程。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这体现了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关于军人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起诉时,要满足一定条件,原告得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要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案件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起诉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书面起诉要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录并告知对方。 法院收到起诉后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一些特殊情况法院不予受理,比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等。 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要是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 相关概念: 两审终审制度: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