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必须有真实债权债务吗?

我在处理一些票据相关事务,对票据追索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是不是票据追索就一定得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呢?我手里有张票据,涉及一些往来交易,不确定这中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符合要求,就想搞清楚在票据追索时,真实债权债务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是怎样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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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确实必须有真实债权债务。这是因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简单来说,真实债权债务就是指票据流转行为得以发生的底层法律关系。每一个前手与后手之间进行票据流转,都必须基于一个真实的法律关系。比如,你和对方有真实的货物买卖、服务提供等交易,基于此进行票据的往来,这就是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票据流转中的体现。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票据行为需要真实债权债务作为基础。若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可能就不合法,比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就不能正常行使票据追索权。


另外,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又独立于其流转所依据的一个或多个基础关系,自有其一套规则。票据债务人不得基于与自己的后手之间的基础关系问题对与自己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与持票人具有直接基础关系的前手有权基于基础关系向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最高院《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所以,在票据追索时,真实债权债务是很重要的前提条件,它能保障票据行为的合法性和各方权益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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