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是一家公司的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签了代持协议。现在公司出现了债务问题,我很担心自己要不要对这些债务负责。想了解下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名义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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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需要明确名义股东的概念。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其实质为挂名股东。 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对于名义股东,当实际出资人出资不足时,名义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如果名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下名义股东也可能承担责任,例如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等情况,名义股东也可能需根据具体情形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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