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非破产清算,简单来说,就是公司在并非因为破产原因而解散时,对公司财产、债务等进行清理的一种法律程序。它包括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 首先是成立清算组。如果是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应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则由股东大会确定;要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就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这是清算工作的首要环节,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才能执行后续清算事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就要接管公司,并开展一系列工作。比如接管公司财产,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了结公司未了业务,让公司的经营活动有个妥善的收尾;收取债权、清理债务,明确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分配剩余财产,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合理分配给股东;最后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完成公司法律主体资格的消灭。 接下来要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需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布三次以上。没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要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之后清算组要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知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里包含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内容。在支付上述费用后若还有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 法律依据方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