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伙企业在民法典中有哪些法条规定?

我和朋友一起开了家合伙企业,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关于合伙企业都有哪些具体的法条规定,因为我们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情况,不确定该怎么处理,比如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企业债务承担等问题,希望能从法律条文中找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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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那样对合伙企业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但也有一些相关的法条涉及到合伙企业的部分内容。 首先,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伙合同部分与合伙企业密切相关。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这从根本上对合伙关系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合伙的本质特征是为了共同事业目的,并且合伙人之间要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是界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其次,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这意味着在合伙企业中,对于重大事务的决策通常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日常事务的执行可以根据约定由部分合伙人负责,但其他合伙人有监督的权利。 再者,在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面,《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这为合伙企业在处理利润和亏损问题上提供了明确的规则顺序,先看合同约定,再协商,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最后平均分配或分担。 另外,对于合伙合同的终止,《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这对于合伙企业的存续和终止情况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合伙人在不同情况下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中有这些关于合伙的规定,但在处理合伙企业的具体问题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具有更专业、更全面的规定,在实际运用中通常优先适用合伙企业法,当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时,可以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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