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过马路被车撞,责任该如何划分?


行人过马路被车撞的责任划分,需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一方负全责另一方无责的情况: - 若事故位置在人行横道线上,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那么行人没有责任,机动车负全责。因为在人行横道上,机动车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保障行人的通行安全,这是交通规则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要求。 - 在机动车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比如行人突然闯入机动车道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尽管机动车仍然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但行人需要负责至少90%以上的损失。 其次,一方为主责另一方为次责的情况: - 一般情况下,若机动车负有主要责任,将承担80%左右的责任,行人占据次要责任,承担20%的责任。例如,机动车在通过路口时超速行驶,而行人过马路时稍微偏离人行横道线,这种情况下机动车的过错相对更大。 - 如果机动车处于次责地位,应承担40%左右的责任,行人则需要承担大约60%的责任。比如行人不走人行横道,随意横穿马路,而机动车驾驶人发现后虽采取了制动措施但还是发生了碰撞。 再次,各方责任相等的情况:即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比如机动车和行人都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且这些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和严重程度相当。 最后,难以确切判断责任的情况:一旦因事故出现责任难以明确判断的情况时,执法机构可能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准确的判定。 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