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团伙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赌博团伙的量刑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而对于赌博团伙而言,通常涉及到聚众赌博这种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里的“聚众赌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如果赌博团伙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处罚会更为严厉。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一般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这里的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赌资数额巨大、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参赌人员众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对赌博团伙成员进行量刑。比如,在团伙中所起的作用,是主犯还是从犯。主犯通常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主犯会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外,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