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银行卡取钱到底属于盗窃还是侵占呢?

最近遇到一件事儿,有人捡到了银行卡还取了钱,不知道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该怎么定性。是算盗窃,还是侵占呢?具体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涉及的法律规定又有哪些,很想弄清楚这方面的内容。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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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银行卡取钱的行为,一般属于盗窃,而非侵占,不过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涉及金额等来综合判断。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从盗窃罪的角度来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捡到银行卡后,在失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拾得人擅自取走卡内资金,这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特征。比如,甲在路边捡到乙丢失的银行卡,随后到ATM机上取走了卡内的5000元钱,甲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盗窃罪。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从侵占罪的角度分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捡到的银行卡并不属于遗忘物,因为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银行卡本身只是一个支付工具,卡内的资金才是真正的财物,拾得银行卡并取钱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中对遗忘物非法占有的构成要件,所以一般不构成侵占罪。


最后,如果取款金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则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这种情况下,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例如,丙捡到银行卡后取了300元,该金额未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丙的行为在民法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300元返还给银行卡的主人。


另外,如果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取现或消费,数额较大的,还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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