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上诉的行政案件的流程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受理上诉的行政案件有着明确的流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上诉的提起阶段。当事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这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上诉时,需要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果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接着是原审法院的处理环节。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会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会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之后进入二审法院的受理和审理阶段。第二审人民法院会对上诉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后是二审的裁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裁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