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况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诉前保全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在交通事故中,以下情况可能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当存在一方可能隐匿、转移、变卖、挥霍交通事故相关财产,导致后续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可能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时,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诉前保全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有以下这些: 1.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需要在申请书中清晰写明申请保全的具体事项、事实与理由等相关内容,让法院了解申请的依据和诉求。 2. 申请人身份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若申请人并非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人,还需附带申请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证明,以表明申请人与该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3.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明确被申请人的身份情况,例如驾驶人的驾驶证、行车本,涉及车主的还需提供车主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这些信息通常可从交警部门复印获取。 4. 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确定事故车辆的归属情况,有助于法院准确判断财产状况。 5.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它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能帮助法院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责任划分。 6. 等值的担保:申请人需提供与申请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财产作为担保,还需提交由他人书写的担保书。具体的担保形式,不同法院可能有不同要求,有的法院要求现金担保,也有的法院接受担保公司担保等,需要提前向相关法院咨询清楚。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