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我最近参与了一个招投标项目,发现过程中好像有些不太对劲的地方,怀疑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况。我想知道,到底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这种行为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并被追诉呢?主要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界限,好判断这事儿严不严重 。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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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简单来说,就是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者相互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一起,通过不正当手段来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当达到一定标准时,这种行为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首先,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就是因为串通投标行为,给相关方实实在在造成的财产减少、损毁的价值,不包括那些间接受到影响的损失。


其次,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也就是通过不正当的串通投标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这个数额。


再者,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如果通过串通投标中标的项目金额达到这个标准,也会被追诉。


另外,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这种恶劣手段破坏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只要存在就可能被追诉。


还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这种屡教不改的情况,法律也不会姑息。


最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给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追诉留下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犯串通投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概念: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违法所得:通过不正当的串通投标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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