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告他人强奸能否立案?
我最近听闻一些关于卖淫女告强奸的事儿,心里挺疑惑的。想知道要是卖淫女去告对方强奸,到底在什么情况下会立案,什么情况下又不会立案呢?还有相关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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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卖淫女告他人强奸能否立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强奸罪的定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的“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如果在性行为发生过程中,男方通过暴力(如殴打、捆绑等)、胁迫(如以伤害家人、公开隐私等相威胁)或者其他使女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强行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那么这种情况是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警方应当立案侦查。例如,男方趁卖淫女醉酒昏迷,无法反抗时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若女方未满14周岁,即便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男方也构成强奸罪,应当立案。因为14周岁以下的幼女在法律上被认为不具有完全的性自主能力,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需要法律给予特殊保护。例如,男方与13周岁的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卖淫女表面上看似自愿,男方也会被以强奸罪论处。法律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然而,如果双方在性行为过程中均没有受到任何外力胁迫,且女方的行为举止也没有任何被迫改变的迹象,属于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便事后女方因某种原因(如感到难堪、后悔等)试图通过控告男方强奸来挽回颜面或者达到其他目的,这种情况一般无法构成强奸罪,警方不会立案。例如,男女双方就性交易达成一致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女方因嫖资问题反悔而告男方强奸,这种情况通常难以认定为强奸罪。 总之,判断卖淫女告强奸能否立案,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志以及女方是否未满14周岁等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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