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具备哪些必备条件?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满足多个必备条件。 首先,发起人要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就是负责公司筹办事务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1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并且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这些发起人必须依法认购自己该认购的股份,承担起公司筹办事务。 其次,要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如果是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就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要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则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再者,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得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还应同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等。 然后,发起人要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还需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有约束力,里面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等诸多重要事项。 另外,要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这些机构相互协作又相互制约,保障公司正常运转。 最后,公司得有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比如涉及诉讼时的管辖确定等。 相关概念: 发起人:就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可自然人和法人担任。 发起设立: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向社会公开招募的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发起人只认购一部分股份,其余向社会公开招募的设立方式。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重要事项,对公司相关人员有约束力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