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纳税征收起点是多少?
我已经退休了,现在除了退休金外还有一些其他收入。我不太清楚退休人员的纳税情况,想知道退休人员纳税征收起点是多少,我这些额外收入达到多少才需要交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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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的纳税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首先,对于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这部分收入无论多少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如果退休人员还有其他收入来源,比如返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那就需要按照综合所得的规定来计算纳税。自2018年10月1日起,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也就是年收入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取得的这些综合所得,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并且没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时,一般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超过6万元的部分,则需要按照对应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如果退休人员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所得没有专门针对退休人员的特殊征收起点规定,按照一般的税法规定计算纳税。其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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