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立案需要代理函吗?代理函怎么写?

我打算对一个案子申请再审立案,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是否需要提交代理函。要是需要的话,又该怎么去写这个代理函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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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审立案过程中,是否需要代理函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解释一下代理函。代理函,准确地说应该是授权委托书,它是指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合法权益时出具的法律文书。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委托人自己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当当事人无法亲自参与再审立案等法律程序时,就可以委托代理人来办理,此时就需要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也就是所谓的代理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如果当事人自己去办理再审立案,不委托他人代理,那就不需要提交代理函。但如果委托律师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人作为代理人去办理再审立案,就需要提交代理函。


接下来讲讲代理函(授权委托书)怎么写。一般来说,一份完整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标题,直接写“授权委托书”即可。


第二部分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要写清楚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果委托人是单位,还需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等。


第三部分是委托事项。明确写出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具体事项,比如“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姓名/名称]因[具体案由]纠纷一案再审立案事宜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第四部分是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只能进行一些程序性的事务,如提交材料、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则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事项。如果是特别授权,一定要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的授权范围。例如“代为提交再审立案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属于一般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再审请求,进行和解”则属于特别授权。


第五部分是委托期限。写明委托的起止时间,比如“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再审立案程序终结之日止”。


最后一部分是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委托人要在授权委托书上亲自签名,如果是单位委托,还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


总之,再审立案时如果委托他人代理就需要提交符合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要准确清晰地写明相关内容,以保障委托事项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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