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归谁?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问题,陷入僵局,我想让公司解散,但大股东不同意。我不清楚自己有没有权利请求强制解散公司,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到底归谁呢?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展开


强制解散公司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来终结公司的法人资格。这一法律手段主要是为了保护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公司经营管理的困境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里明确了请求权的主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也就是说,不是随便哪个股东都能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得满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这个条件。比如,张三持有公司15%的表决权,当公司出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继续存续会损害股东利益时,张三就有权向法院请求强制解散公司。但如果李四仅持有公司5%的表决权,那他通常就不具备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资格。所以,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归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