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的量刑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分为一般寻衅滋事行为和构成寻衅滋事罪两种不同情形,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 一般寻衅滋事行为(行政处罚) 如果寻衅滋事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结伙斗殴的; - 追逐、拦截他人的;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构成寻衅滋事罪(刑事处罚) 当寻衅滋事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时,就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比如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例如长期对他人进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等。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像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或者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较大等情况。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比如在商场、车站等人流量大的场所起哄闹事,导致人员无法正常通行、营业无法正常进行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寻衅滋事”的认定也有进一步说明: - 行为人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