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债务应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吗?
我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最近有个人找公司说我欠他钱,让公司来还。我很纳闷,我自己的债务怎么能让公司承担呢。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说,股东的债务到底是不是该由股份有限公司来承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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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股东债务不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三条也指出,股份有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和股东在法律上是相对独立的主体,股东的债务是其个人的事情,由股东自己用个人财产去偿还,公司没有义务代股东偿还债务。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股份有限公司可能会和股东债务产生关联。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出资责任,比如应出资却没出资或者出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自身债务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这是因为股东出资是对公司的基本义务,未出资会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比如股东和公司的资金、业务、财务等方面混同,导致公司和股东难以区分,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连带责任:就是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公司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有连带责任的股东偿还债务。 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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