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公司经营出现了问题,欠了不少债。我很担心,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股东需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啊?我就想搞清楚到底在哪些情况下我得担责,哪些情况不用担责。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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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股东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正常情况下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只需要承担自己出资范围内的责任,不用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股东就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俗来讲,如果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做了一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那就得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比较特殊。《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能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是分开的,不然就得对公司债务负责。
另外,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情况,也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相关概念: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法人人格否定: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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