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要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我公司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在账务处理时,不太清楚是否要把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进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到底该不该这么操作呢?弄不清楚这个,账务就不好处理,怕弄错了有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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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相关的会计科目变化。在过去,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来核算的。不过,后来会计制度有了更新。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这意味着现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再计提进“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而是计提进“税金及附加”科目。在会计分录上,计提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 所以,按照现行的会计规定,企业需要将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进“税金及附加”科目,而不是过去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这样做可以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税费情况,也符合法律和会计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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