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有哪些特殊要求?

我孩子涉及刑事案件了,现在特别担心。想了解下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具体有哪些特殊的程序和要求,比如会不会公开审理,孩子有没有辩护权等,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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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有以下特殊要求: 首先,方针原则方面,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正行为,使其能够重新回归正常生活。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该条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此方针和原则。 其次,在辩护方面,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再者,逮捕措施的适用上,应当严格限制。因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尽量减少逮捕等强制措施对其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然后,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若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比如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在接受讯问和审判时,有成年人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相关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具体规定。 另外,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尊严,避免公开审判可能对其造成的心理伤害。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最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这样能更好地理解和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各种问题,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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