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立案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
我了解到金融工作人员涉及以假币换取货币可能会构成犯罪,但不太清楚具体达到什么样的数额或者币量标准才会被立案追诉。想知道相关的准确标准以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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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关于其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构成犯罪,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该条款对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维护金融秩序,保障货币的正常流通和金融机构的公信力。一旦金融工作人员实施了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且达到上述立案标准,就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和职责,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以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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