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抢劫是如何解释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抢劫罪作出了多方面的解释。 首先,对于“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这是因为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情况,能做到量刑相对合理。 其次,关于“持枪抢劫”,根据该解释第五条,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这里“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简单说,就是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有展示或使用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行为,就属于持枪抢劫。 再者,“入户抢劫”的认定也有明确标准。“户”是指住所,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且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比如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为窝藏赃物等当场使用暴力,暴力行为在户内,可认定为“入户抢劫”。 然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另外,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每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多方面因素客观分析。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相关概念: 入户抢劫:指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行为。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在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多次抢劫:抢劫三次以上 。 持枪抢劫: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以及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