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是多久?

我之前缴税时,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我少缴了一部分税款。现在有点担心,不知道税务机关什么时候会追征这部分少缴的税款,追征期是怎么规定的呢?我想了解清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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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领域中,追征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追征的有效期限。当出现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情况时,我国法律对追征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责任,一般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也就是说,如果是由于税务机关方面的原因,使得纳税人少缴了税款,那么税务机关在三年内有权要求纳税人补缴这部分少缴的税款。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需要补缴税款本金,不用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正常情况下,如果是纳税人自身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税,是需要缴纳滞纳金的,但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少缴税款则无需缴纳。 同时,该条法律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对于纳税人来说,并非自身主观故意或疏忽导致少缴税款,不应该让其承担额外的滞纳金负担;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在三年内进行追征也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同时也兼顾了行政效率和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超过了三年的追征期,税务机关就不能再要求纳税人补缴这部分因自身责任导致少缴的税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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