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不到一年的临时工被解聘是否有赔偿?


聘用不到一年的临时工被解聘是否有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临时工,也就是每天干活不超过4小时,一周不超24小时的这类临时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并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被解聘一般没有赔偿。 但如果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临时工,就要看用人单位解聘的理由。如果劳动者有法定过错,比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按此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若还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部分损失。 要是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相关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定过错:指的是劳动者存在一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 。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