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明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明细如下: 首先是医疗费,它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简单说,就是你看病花了多少,有凭证的都算在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方面,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要是没有固定收入,就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要是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是为了弥补因受伤不能工作导致的收入损失。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一般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并且要有正式票据,票据要和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通常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 营养费则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要是伤情有特殊需要,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费用。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相关概念: 受诉法院所在地:就是受理这个交通事故案件的法院所在的地方。 固定收入:指有稳定的工作,每月有相对固定的工资收入等。 护理依赖级别:分为完全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不同级别对应不同赔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