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的申请程序是什么?
我和另一半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自愿离婚。但我们都不太清楚具体该走哪些程序,不知道要准备什么材料,也不了解中间有没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环节,想详细了解一下自愿离婚的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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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婚的申请程序如下: 首先是申请环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申请时,要携带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等材料,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这里的离婚协议书要写清楚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接着是受理环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查验。 然后进入冷静期。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这三十天是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避免冲动离婚。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进入审查环节。双方要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双方的真实离婚意愿、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全面审查,看看是否符合离婚登记条件。如果不符合,就不予办理。 最后是登记(发证)环节。如果审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双方的夫妻关系也就解除了。 总之,自愿离婚的申请程序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步骤,大家要严格按照要求来办理,确保离婚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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