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可以合理实施的行为有哪些?


在法律上,肖像权是受到保护的,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一般来说,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不过存在一些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就能合理实施的行为。 首先,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比如,学生为了学习绘画技巧,临摹公众人物已经公开的照片用于个人练习,这是合理的。这是因为这类行为主要是出于提升个人知识、技能或满足艺术文化追求等目的,并非用于商业或其他不当用途。《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有明确规定。 其次,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如果事件中有相关人物,为了真实全面地呈现事件,可能会拍摄并使用这些人物的肖像。例如报道一场火灾现场,画面中出现受灾群众,这属于合理使用。这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让大众了解社会发生的真实情况。 再者,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比如公安机关为了追捕犯罪嫌疑人,发布带有犯罪嫌疑人照片的通缉令,这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是被法律允许的。 然后,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比如拍摄城市风景的宣传片,画面中出现街道上的行人,这是在展示公共环境时难以避免的,属于合理行为。 最后,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比如在寻找走失儿童时,使用儿童的照片进行张贴寻找,这是为了维护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肖像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肖像: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