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的“不正当手段”范围很广,像大家比较熟悉的盗窃,就是在权利人不知情时秘密窃取;贿赂就是给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好处来获取;欺诈是以欺骗手段套取;胁迫是通过威胁强迫他人交出;电子侵入是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进入获取。此外,还有和这些类似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比如在商业洽谈、合作交流时套取、刺探别人的商业秘密。简单说,只要是用不合法、不道德的方式去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都属于这种侵权行为。 其次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披露就是把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告诉第三人或者公开,让这个秘密失去价值;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就是没经过授权就用这个商业秘密或者让别人用。如果用不正当手段拿到商业秘密后又进行披露或使用,那就构成双重侵权。要是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知道了商业秘密然后进行披露或使用,同样也侵权。 再者是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比如和权利人签了合同约定要保密,或者作为单位员工有保密责任,却不遵守,把自己知道的商业秘密随便公开、自己用或者给别人用,这就是侵犯商业秘密。 另外,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种情况就是自己不直接动手,但是通过诱导、协助别人去做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以及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都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相关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