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我最近在处理公司相关事务,对破产清算组这块不太懂。想了解一下,到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需要成立破产清算组呢?是只要公司经营不下去就成立,还是有其他特定要求,想详细知道成立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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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条件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首先,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另外,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也会予以受理。这些情形包括:一是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况,也就是说过了规定的15日还没成立清算组;二是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不积极推进清算工作;三是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况,比如在清算过程中违规转移公司财产等。 并且,如果出现上述第二种情况,而债权人没有提起清算申请时,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同样会受理。 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这种情况下也会涉及破产清算组的成立 。 相关概念: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在无法偿还债务等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了结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程序。 清算组:是在企业清算过程中负责处理清算事务的组织,要对企业财产进行管理、清理等一系列工作,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并对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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