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四种效力分别是什么?

我最近在研究合同相关的知识,看到有提到合同有四种效力,但没有详细说明。我就想弄清楚这四种效力到底都是啥呀?在实际签合同的时候,了解这些效力对我有什么帮助呢?是怎么划分出这四种效力的呢?希望能有人详细给我讲讲。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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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四种效力分别是有效、无效、效力待定以及可变更可撤销。


首先说有效合同,简单来讲,就是一份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比如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只要符合这些要求,合同就是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接着是无效合同,就是这份合同虽然成立了,但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像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效力待定合同呢,就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追认或者其他法定程序才能确定其最终效力。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


最后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这类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比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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