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和完全的程序正义?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了纯粹的程序正义和完全的程序正义这两个概念,但不太理解它们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这两个概念的具体含义,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在实际的法律场景中是如何体现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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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的程序正义和完全的程序正义是法理学中关于程序正义的两种不同类型。 首先来说纯粹的程序正义。它指的是不存在衡量结果是否正义的独立标准,只存在一种正确或公平的程序,只要这种程序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和执行,无论结果如何,都被认为是正义的。比如常见的赌博活动,在赌博规则确定且公平执行的情况下,无论最后哪一方赢钱,这个结果都被认为是符合正义的,因为它遵循了既定的公平程序。从法律角度看,彩票抽奖也是典型的纯粹程序正义体现。在我国《彩票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彩票的发行、销售和开奖等一系列严格程序,只要整个过程严格按照这些程序进行,最终的中奖结果就是被认可的,即便有人觉得自己没中奖很遗憾,但从程序正义角度它是合理的。 完全的程序正义则不同,它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方面存在着判断结果是否正义的独立标准;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使满足这个标准的结果得以实现的程序。以分蛋糕为例,公平的标准是每个人都能得到均等的一份蛋糕,而相应的程序可以是让切蛋糕的人最后拿自己的那份,这样切蛋糕的人为了保证自己不吃亏,会尽量把蛋糕切得均匀。在法律领域,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就体现了完全的程序正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这里判断审判结果正义的独立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等,而公开审判的程序能确保审判过程受到公众监督,从而更有可能实现符合正义标准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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