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了解到一些涉及野生动物的案件,对于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具体的立案标准不太清楚。比如在什么情况下相关行为会被立案侦查,具体的判定依据有哪些,想详细了解这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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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从保护名录及公约范围看,非法猎捕、杀害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还有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就可能被立案追诉。例如非法猎捕列入国家一级保护的大熊猫,就会触发立案程序。 从价值标准看,2022年4月9日起,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达到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价值认定依据主要是原国家林业局《(2017年)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若无法鉴定价值,则作终止侦查或存疑不起诉处理。 从行为性质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属于行为犯。不以“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既遂。 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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