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朋友最近好像卷入了一起类似寻衅滋事的事件,现在特别担心会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我想了解下具体在哪些情况下会被按照寻衅滋事罪来立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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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关于随意殴打他人方面。比如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等情况,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这里的“随意”一般是指没有合理事由,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而无故殴打他人。 其次,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方面,若情节恶劣也会立案。例如多次实施这些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造成恶劣影响等。 再者,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也构成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例如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等情况。 最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样会被立案追诉。例如在商场、车站等人流量大的场所,通过闹事行为导致正常的经营、交通等秩序无法进行。 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7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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