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了债务纠纷,债务人好像在偷偷转移财产,我怀疑这会影响我的债权实现,所以想知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体需要满足哪些要件,包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有没有时间限制等。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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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客观要件**:

- **存在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比如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并且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也不能撤销,同时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债权实现受到危害**: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导致其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务,也就是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使其清偿能力减弱,债权人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主观要件**:

- **无偿处分时的恶意认定**:若债务人是无偿处分财产,比如无偿赠与等,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 **有偿处分时的恶意认定**:若为有偿行为,但价格明显不合理(如低价出卖、高价竞买等),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债务人在主观上明知其处分行为会影响其履行债务,则构成主观上的恶意。


**时间要件**:

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其他相关要求**:

- **行使范围限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超出债权的则不能随意撤销。

- **行使方式要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即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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