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担保有哪些担保方式呢?


债权担保主要有以下五种担保方式: **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若甲到期无法还款,乙可以要求丙承担偿还责任。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银行贷款,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若甲到期不能还贷,银行可以依法拍卖该房产并优先受偿。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可以依法处置该汽车来实现债权。《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汽车送到乙的修理店修理,到期甲未支付修理费,乙有权留置该汽车。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了定金,若甲违约则无权要回定金,若乙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