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公民代理收费有什么规定?
我不是律师,但帮别人代理了一个民事案件。对方想给我一些报酬,我也想收下。但我不知道民法典里对于公民代理收费是怎么规定的,收了会不会违法呀?想了解下具体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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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公民代理指的是在一些民事、行政等诉讼里,不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普通公民,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后,为当事人代理诉讼的行为。而公民代理收费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代理人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关于民法典对公民代理收费的规定,民法典本身并没有直接针对公民代理收费作出具体的条文规定。不过,相关的规定可以从其他法律文件中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主要是对诉讼程序等内容进行规范,但在第61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里并没有明确禁止公民代理收费。 然而,司法部早在1993年发布的《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公民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也不支持公民代理收费行为。如果公民代理与当事人约定了收费,这种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即便有当事人愿意支付费用给公民代理人,从法律合规角度来说,这种收费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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