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被追尾对方全责可以索赔哪些项目?


当车子被追尾且对方全责时,通常可以进行以下索赔: 首先是财产损失方面: -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就是车辆送去维修实际产生的花费,要保留好维修发票等凭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合理的索赔项目。比如车辆的零部件更换、车身修复等费用都在此列。 - 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如果车辆当时载有物品,因追尾造成物品损坏、丢失等损失,也能要求对方赔偿。同样上述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支持。例如车内放置的办公设备、货物等因事故受损。 - 车辆施救费用:要是事故后车辆无法正常行驶,需要拖车、吊车等救援服务,产生的费用可索赔。 - 车辆重置费用:要是车辆因事故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者灭失,那么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购买一辆与交通事故发生时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所需费用。 -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如果您的车是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因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对方也需赔偿。 - 非经营性车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对于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以索赔。比如您在车辆维修期间,乘坐出租车、租车等产生的合理费用。 其次,如果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还可以索赔: - 医疗费:因事故受伤去医院治疗产生的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都算。 - 误工费:如果因受伤无法工作导致收入减少,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要提供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 - 护理费:受伤需要人照顾,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或者家属照顾产生的相应损失。 - 交通费:就医、复查等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用。 -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 - 营养费:根据受伤情况,医生建议需要补充营养产生的费用。 要是造成了人员伤残,除上述费用外,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若导致人员死亡,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为赔偿提供了保险赔偿顺序的依据。 总之,具体索赔要依据实际情况,保留好相关证据,先和对方以及对方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相关概念: 车辆重置费用:是指在车辆因事故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灭失时,重新购买一辆与事故发生时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所需的费用。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指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运营而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非经营性车辆因事故无法使用期间,为满足日常出行需求,使用替代交通工具(如打车、租车)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