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满足哪些条件才会构成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呢?
在一些实际案例中,对于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判定存在疑惑。比如在具体情况中,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真的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不好判断。想了解下构成此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具体有哪些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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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主体要件**: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只有那些在职务上承担着解救被绑架妇女责任的特定人员,才可能构成此罪。例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中负责处理此类案件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这些负有解救职责的人员,明明知道有被绑架的妇女需要进行解救,却有意识地不进行解救。如果是因为过失,比如疏忽大意没有及时了解到解救需求,或者因为工作失误而未能实施解救,是不构成此罪的。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保护妇女、禁止买卖妇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当负有解救职责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时,会导致被绑架妇女无法得到及时解救,损害国家机关在民众心中的形象,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客观方面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绑架的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绑架的妇女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后,却不进行解救,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例如,因为不解救导致被绑架妇女遭受了更严重的伤害或者死亡等后果。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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