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嫖娼不给钱构成什么罪?
我了解到有警察涉及嫖娼后不给钱这种情况,想知道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到底会被认定构成什么罪名。毕竟警察作为执法人员,这种行为感觉性质挺严重的,希望能清楚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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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嫖娼不给钱,通常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但这种行为存在两个层面的违法性。 首先,从嫖娼行为本身来看,警察作为公职人员,嫖娼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即“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警察嫖娼属于知法犯法,应依法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其次,关于不给钱是否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的问题。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在嫖娼情境中,嫖资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失足妇女与嫖客之间不存在合法的财产处分关系,所以即使嫖娼者未支付嫖资,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嫖娼不给钱同样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另外,警察作为公职人员,本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其嫖娼不给钱的行为除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外,还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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