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手机卡给别人诈骗会犯什么罪?


提供手机卡给别人诈骗,可能涉及的罪名及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如果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手机卡,属于诈骗共犯,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侵害的客体是财产权益。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关于量刑,根据诈骗数额不同有所区别: -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是《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如果确实不知道正犯在实施诈骗犯罪,只是知道正犯在犯罪,或者侦查机关查不清正犯在实施什么犯罪,只把提供手机卡的人抓住了,那么此时就无法认定为共同犯罪,而是要将提供手机卡者的行为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