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之后又撕票的属于什么罪名?
最近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在看到一些案件报道里提到绑架后撕票这种情况,就特别疑惑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到底该怎么认定罪名。想具体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绑架之后又撕票是如何定性的,是单独定一个新罪名,还是按其他已有罪名来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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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之后又撕票的,构成绑架罪。 首先来了解一下绑架罪的概念,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简单说,就是违背他人意愿,把人控制起来,以此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有明确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如果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绑架后又撕票这种情况,虽然从行为上看包含了绑架行为以及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但法律将其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来处理,并不单独再定一个故意杀人罪,也不会数罪并罚。这主要是基于法律对这种严重犯罪行为的整体考量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就是让犯罪行为受到与其危害程度相当的惩罚。例如张三为了索要钱财绑架了李四,之后又将李四杀害,张三的这种行为就应认定为绑架罪,会面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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