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政局离婚需要携带什么证件?
最近打算和另一半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但是不太清楚具体要带哪些证件。担心准备不齐全来回折腾,想知道去民政局离婚到底都需要带些什么证件,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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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离婚,不同阶段所需携带的证件和材料有所不同。 在离婚申请阶段,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首先是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户口簿能证明你的户籍信息,身份证则是确认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其次是本人的结婚证,这是婚姻关系的法定凭证;此外,还需准备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离婚登记(发证)阶段,除了上述提到的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外,还需要受理回执单,以及男女双方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双方非广东省户籍居民在深圳市办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则需另提交其中一方的深圳市有效居住证。不同地区在具体要求上可能会存在一些细微差异,为了确保顺利办理离婚登记,建议事先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确认需要准备的具体证件和材料,避免因准备不充分而耽误时间。 相关概念: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所签署的书面协议,它是离婚登记中的重要文件,明确了双方在离婚后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受理回执单:是在离婚申请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给予当事人的一种凭证,在后续办理离婚登记(发证)时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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