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还住在一起会产生什么后果?
我和另一半前段时间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因为各种现实原因还住在同一个屋檐下。心里总觉得不踏实,想知道这种情况会有什么后果?是会有法律风险,还是在财产、情感方面会有麻烦?希望能了解得清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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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住在一起,首先要明确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双方不具有法律意义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一旦婚姻关系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就不存在了。 在财产方面,由于不再是夫妻关系,财产的界定和分配会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很大不同。如果没有明确的财产约定,很容易产生纠纷。比如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到底如何分割,容易产生争议。而且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同居关系中就没有这样的保障。 在人身关系上,双方没有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另一方不能像在婚姻关系中那样要求离婚赔偿。 另外,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虽然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然存在。但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等问题上,如果产生争议,处理起来可能相对复杂。 总之,离婚后还住在一起虽然不违法,但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麻烦和风险,建议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是否要恢复婚姻关系,若不打算复婚,也最好对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以避免日后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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