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银行汇票的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银行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以此来实现票据权利的转移或者设立其他相关权利 。它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目的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转让背书,就是以把票据权利转让给别人为目的的背书;另一类是非转让背书,是以设立委托收款或者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现金银行汇票以外,其他银行汇票一般都可以背书转让。《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人签章这两个事项,如果没有记载其中任何一项,那么这个背书就是无效的。而且,虽然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但要是没有记载的话,法律上会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另外,如果背书记载了“委托收款”字样,那么被背书人就有权利代替背书人去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不过被背书人不能再用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要是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那这张票据就不能转让了,要是其直接后手再进行背书转让,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对于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也不会受理。同样的,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区域性银行汇票只能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比如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就只能在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和上海市范围内转让。而且,背书是不可以附有条件的,要是背书时附有条件,所附条件在票据上是没有效力的。另外,把票据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都是无效的。银行汇票如果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就不能再背书转让了,要是进行了背书转让,背书人就要承担票据责任。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是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的,没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都不能转让。 相关概念: 转让背书:就是为了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而进行的背书行为。 非转让背书:是以设立委托收款或者票据质押等非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被背书人:就是接受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的一方。 背书人:就是在票据上进行背书行为,把票据权利转让出去或者设立相关权利的一方。





